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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5.2.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结构部件布置、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等要求,平面与空间应简单规则,功能空间应布局合理,并宜满足空间设计的灵活性与可变性要求。
5.2.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按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室内净高尺寸。层高及室内净高尺寸应满足标准化的模数要求。
5.2.3 厨房和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满足标准化橱柜、集成式卫浴设施的设计要求。
5.2.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采用预制空间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多个空间组件构成的整体单元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
2 模块单元应符合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相同性和可组合性的要求;
3 模块单元中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5.2.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
5.2.6 当木构件符合防火要求和耐久性要求时,可直接作为内饰面。
条文说明
5.2.1 平面规整简单,符合工业化的要求,结构组件形式、规格统一,方便制作、运输。
5.2.3 厨房、卫生间的平面尺寸宜符合模数要求,并考虑橱柜、卫浴设施以及设备管道的合理布置,设备管道的接口设计与标准化的建筑部品相协调。由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楼板、墙体是工厂加工完成的,厨房、卫生间采用整体橱柜和卫浴,一次性完成精装修,可避免破坏设备管线或管道的预留孔洞、防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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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3.3 其他材料
- 4 基本规定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3 围护系统
- 5.4 集成化设计
- 6 结构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分析
- 6.3 梁柱构件设计
-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 6.5 其他组件设计
- 7 连接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 8 防护
- 9 制作、运输和储存
- 9.1 一般规定
- 9.2 制作
- 9.3 运输和储存
- 10 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准备
- 10.3 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使用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要求
- 12.3 维护要求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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