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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均应进行集成设计,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效率。
5.1.2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的要求。
5.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应按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和确保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5.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宜采用干式工法。
5.1.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系统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性。
5.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并宜选用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内装部品。
条文说明
5.1.1 集成设计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专业之间的影响,包括:在结构构件和围护部品上预埋或预先焊接连接件;在结构构件上为设备管线留孔洞;围护部品预留、预埋的设备管线;结构构件与内装部品的接口条件;围护部品为内装部品需要吊挂处的加强等方面。要完成集成设计,应做到下列要求:
1 采用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宜采用建筑BIM技术。
2 各项建筑功能及细节构造应在生产制造和施工前确定。
3 主体结构、围护结构、设备与管线及内装等各模块之间的协同设计,应贯穿设计全过程。
4 应按照建筑全寿命期的要求,落实从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到后期运营维护全过程的绿色体系。
5.1.6 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装配式装修是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内装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装配式建筑应采用装配式装修建造方法。装配式装修应遵循集成化、通用化、一体化的原则:
1 集成化原则:部品体系宜实现以集成化为特征的成套供应及规模生产,实现内装部品、厨卫部品和设备部品等的产业化集成。
2 通用化原则:内装部品体系应符合模数化的工艺设计,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
3 一体化原则:应遵循建筑、内装、部品一体化的设计原则,推行内装设计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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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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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性能
- 4.3 模数协调
- 4.4 标准化设计
-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 集成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系统
- 5.3 外围护系统
-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 5.5 内装系统
- 6 生产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构件生产
-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 6.4 内装部品生产
-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 7 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 7.5 内装系统安装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系统验收
-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 8.5 内装系统验收
- 8.6 竣工验收
- 9 使用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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