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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模数协调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
4.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3.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4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3.5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 nM/5、nM/10。
4.3.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4.3.7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条文说明
4.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采用模数来协调结构构件、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做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相互间尺寸协调,减少和优化各部品部件的种类和尺寸。
4.3.2~4.3.5 结构构件采用扩大模数系列,可优化和减少预制构件种类。形成通用性强、系列化尺寸的开间、进深和层高等结构构件尺寸。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系统中的装配式隔墙、整体收纳空间和管道井等单元模块化部品宜采用基本模数,也可插入分模数数列nM/2或nM/5进行调整。
4.3.6 住宅建筑应选用下列常用优选尺寸:
4.3.7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控制钢构件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4.3.7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控制钢构件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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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性能
- 4.3 模数协调
- 4.4 标准化设计
-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 集成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系统
- 5.3 外围护系统
-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 5.5 内装系统
- 6 生产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构件生产
-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 6.4 内装部品生产
-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 7 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 7.5 内装系统安装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系统验收
-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 8.5 内装系统验收
- 8.6 竣工验收
- 9 使用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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