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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4.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4.1.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条文说明
4.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模数协调是建筑部品部件实现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基本原则,使规格化、通用化的部件适用于常规的各类建筑,满足各种要求。大量的规格化、定型化部品部件的生产可稳定质量,降低成本。通用化部品部件所具有的互换能力,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装配式建筑采用建筑通用体系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是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以实现批量化的生产和建造。装配式建筑应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减少种类,既可经济合理地确保质量,也利于组织生产与施工安装。建筑平面和外立面可通过组合方式、立面材料色彩搭配等方式实现多样化。
4.1.2 本条是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对装配式建筑全专业提出要求。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完整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产品,是一个系统工程。过去那种只提供结构和建筑围护的“毛坯房”,没有内装一体化集成的建筑,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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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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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性能
- 4.3 模数协调
- 4.4 标准化设计
-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 集成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系统
- 5.3 外围护系统
-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 5.5 内装系统
- 6 生产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构件生产
-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 6.4 内装部品生产
-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 7 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 7.5 内装系统安装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系统验收
-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 8.5 内装系统验收
- 8.6 竣工验收
- 9 使用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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