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2 综合管廊敷设


4.2.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2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5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4.2.2 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等城市工程管线。
4.2.3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适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几种情况。
4.2.2 从国内外工程建设实例看,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敷设在综合管廊内,但重力流管道是否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燃气为天然气时,燃气管线可敷设在综合管廊内,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4.2.3 综合管廊规划位置确定主要考虑对地下空间的集约利用及综合管廊的施工运行维护要求。设置在绿化带下利于人员出入口、吊装口和通风口等建设与使用,设置在机动车道下,可以在其他断面下敷设直埋管线。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