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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给水工程技术进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给水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从全局出发,坚持保障供给、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原则。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宗旨。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同时也适用于单独编制的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执行本规范。
1.0.3 城市给水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给水水平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关系到公共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应首先保障供给。
    同时,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要贯彻执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配置城市水资源,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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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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