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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F.0.1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式样应符合表F.0.1的规定。
表F.0.1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F.0.2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2 文件档号应填写档案保管单位所赋予的编码。
3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
“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保管到期日应填写文件保管到期的年、月、日。
8 销毁意见应填写“销毁”。
9 鉴定人应填写主要鉴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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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归档文件格式
- 5.3 捕获和固化
- 5.4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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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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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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