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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与埋深应根据工厂地形、工程地质、总平面布置、地下水位、冻土层深度、车行荷载、管道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11.1.2 各车间给水排水管道的进、出口方位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结合全厂给水排水管道的布置确定,应减少进、出口接管的数量,并应缩短管道的长度。
11.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过设备基础,不宜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当需穿过时,应采取防止管道被损坏的措施。给水排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建筑物基础时,应预留孔洞或设置套管。管顶上部净空不应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且不应小于0.1m。
11.1.4 室内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配电室、控制室。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明敷。生产给水管道宜与工艺管道共架布置,消防给水管道宜单独敷设。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1.1.5 埋地敷设的金属管道外壁及架空敷设的碳钢管等有可能腐蚀的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11.1.6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当需敷设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但生产污水管道不应敷设于车行道下。
条文说明
11.1.6 保证企业内道路的通畅,是工厂安全生产、运输和火灾时消防车迅速抵达火灾现场的重要条件,厂内主要车行道不允许被阻断。如果给排水管道在道路下方纵向敷设,一旦管道出现事故,需要抢修,则需开挖大面积路面造成交通长时间阻断。因此,给排水管道不宜在道路下方纵向敷设。如果道路两侧管位不够,确实需要在道路下方纵向敷设,可将雨水、清洁废水及生活给水等用途的管道,尽可能少地敷设于道路下方,并采取加固措施,且不宜敷设在道路中心线上。生产污水管道不应敷设在车行道下,因为不易检修,并影响交通,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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