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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鉴定销毁
7.4.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对电子档案的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重新判断保存价值,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列入销毁范围,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列入续存范围;
2 对保密期满的电子档案进行解密。
7.4.2 电子档案鉴定应按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组织成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并应成立由档案保管单位和文件形成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鉴定委员会;
2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组应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3 对保管期满、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组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编制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续存清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4 鉴定小组应将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并应将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一同提交鉴定委员会讨论;
5 鉴定委员会应研究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6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7.4.3 对批准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在档案管理系统删除相关数据,对光盘等存储媒体应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7.4.4 非保密建设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被销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4.1 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除按照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建设电子档案鉴定与销毁的具体做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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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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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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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鉴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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