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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生产厂房附房
10.3.1 生产性附房的设备荷载应根据设备条件确定,其他附房的活荷载宜按将来可改造为生产性附房确定。
10.3.2 生产厂房内的辅助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用房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并应布置合理、使用方便。
10.3.3 车间办公室、休息室、饮水室、餐室、更衣室、厕所等管理及生活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工厂实际需要设置。
10.3.4 房间长度大于7.0m的高压开关室和低压配电室应在两端各设1个出口。楼地面应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也可采用架空地板。采用电缆沟布线时,应采取防止小动物、地下水或地表水进入电缆沟内的措施。
10.3.5 房间长度大于15.0m的控制室应在两端各设1个出口,楼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
10.3.6 化验室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门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楼地面和墙面应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楼地面应采取排水和防水措施。
10.3.7 物检室的检测间及组件清洗间内必要时设置的计量泵校验间,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其楼地面和墙面应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10.3.7 物检室的检测间及组件清洗间内必要时设置的计量泵校验间,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其楼地面和墙面应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10.3.8 油剂调配间的地面应易于清洁、防滑,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10.3.9 纺丝车间热媒收集槽间应至少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3.10 当管理及生活附房集中设置时,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生产厂房附房指附设在生产厂房内的辅助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用房。
10.3.1 工业厂房常常会进行技术改造,有时会将非生产性附房改作生产性附房。因此这类附房的活荷载宜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上述可能性。
10.3.4 高压开关室、低压配电室电缆较多,采用架空地板便于布线。如果采用电缆沟,应有可靠的防水或防潮措施,并应防止小动物进入电缆沟内。
10.3.7 物检室的检测间及组件清洗间的计量泵校验间温湿度要求较高,故做此规定。
10.3.9 本条规定有利于安全疏散。
10.3.10 为贯彻国家节能方针,并满足劳动保护要求,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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