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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防护、环境保护以及防洪的要求。
9.1.2 厂址应符合区域规划或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并宜布置在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9.1.3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
9.1.4 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9.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采用联合、多层布置。
9.1.6 厂区总平面布置宜根据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条文说明
9.1.1 厂区总平面布置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纺织工业防火标准的规定。这些标准未做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04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防洪标准》GB50201等。
9.1.2 为使涤纶工厂尽可能减少烟尘、噪声及其他有害气体对居住区产生的影响,特做此规定。
9.1.3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对此做出原则性规定。本章其他一些条款以及第10章某些条款均对节约用地措施的不同层面做出了规定和要求,各工程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
9.1.4 涤纶工厂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其具体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主要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均应按需要设置,并符合有关规定。工厂容积率的计算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有关内容。
9.1.5 总平面布置应首先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综合性的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9.1.6 工厂分期建设时,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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