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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声环境


7.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环境噪声等级宜符合表 7.1.1 的规定 。
表 7.1.1 环境噪声级
7.1.2 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7.1.2中规定的底限值,宜达到推荐值。
表 7.1.2 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7.1.3 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1.3的规定。
表 7.1.3 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
7.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75dB。
7.1.5 楼栋内部布局应动静分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对产生噪声的空间采取隔声、吸声措施。
7.1.6 套内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噪声影响。
7.1.7 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条文说明
7.1.1 老年人需要安静的居住环境,无论是选址、规划布局,还是建筑功能空间组织,都会对老年人居住环境噪声产生影响,需要统筹考虑。本条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底限值取2类限值,属于需要注意维护安静的居住环境;推荐值取0类限值,属于适合康复疗养的环境。
7.1.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卧室和起居室(厅)是老年人主要的活动空间,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静、舒适的室内生活环境,应对噪声级加以控制。本条提出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允许噪声级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居室噪声级与环境噪声级是密切相关的,当环境噪声处理不利时,居室噪声需要通过加强建筑构造隔声措施达到。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是衡量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外墙、户门、窗、分户墙、分室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的提高,可有效地衰减左右邻居及走廊、楼梯与室内之间的声音传递,并有效地减弱外部传入室内的声音。本条对建筑隔声关键部位计权空气声隔声量的规定,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并按照建筑设计内容,对各项指标进行分类规定。
7.1.4 本规范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进行全装修,居室内允许噪声级是指建筑装修后的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应小于85dB,考虑到老年人白天长时间在家,夜晚睡眠更需要安静,因此本条规定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75dB,比普通住宅要求略高。
7.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建筑内部噪声干扰,在建筑平面布置方面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例如将活动室、音乐室等易产生噪声的功能空间集中布置,并远离老年人居住套型。
7.1.6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声环境是由室内到室外一系列因素共同构成的。套内的管线设备如果没有选用低噪声产品,安装不妥当,或者设置在邻近老年人休息的位置,都会长期对老年人的身体、精神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设计时套内管线和设备的设置位置、选用、安装问题要予以重视,全面妥善解决。
7.1.7 电梯井、水泵房、风机房、管道井等都是振动源、噪声源,极易产生持续噪声,在调研中,老年人对此类噪声反映很强烈。因此,采取隔声措施,水泵、风机设置减振装置非常必要,同时还可通过水泵房、风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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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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