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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迁移
7.2.1 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升级或更新之后,存储媒体过时或电子档案编码方式、存储格式淘汰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电子档案迁移到新的系统、媒体或进行格式转换,保证其可被持续访问和利用。
7.2.2 电子档案迁移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明确迁移的要求、策略和方法。
7.2.3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在电子档案迁移之后,开展数据校验,对照检验迁移前后电子档案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电子档案信息的可用性。
7.2.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对迁移的操作人员、时间、过程和结果进行完整记录,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7.2.5 永久保管的电子档案在格式迁移后,其原始格式宜保留一定年限。
条文说明
7.2.1 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升级或更新之后,媒体过时或电子档案编码方式、存储格式淘汰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电子档案迁移到新的系统、存储媒体或进行格式转换,其目的是保证电子档案可被持续访问和利用。
7.2.3 在数据迁移完成后,需要对迁移后的数据进行校验。数据迁移后的校验是对迁移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同时数据校验的结果也是判断新系统能否正式启用的重要依据。
对迁移后的数据进行校验:一般可以通过新旧系统查询数据对比检查,通过运行新旧系统对相同指标的数据进行查询,并比较最终的查询结果。
有条件的可编写有针对性的检查程序对迁移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质量分析。
7.2.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对迁移的操作人员、时间、过程和结果进行完整记录,目的是保证迁移工作的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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