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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接收
6.2.1 接收电子档案时,接收单位应对电子档案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6.2条和第5.6.3条的要求。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移交单位重新处理。
6.2.2 接收和移交电子档案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交单位应提交电子档案移交目录,电子档案移交目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2 移交和接收双方应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并可采用电子形式、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和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
条文说明
6.2.1 在接收电子档案时,应按照本规范第5.6.2条和第5.6.3条的要求及检测项目,对电子档案逐一验收核实,合格率应达到100%。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移交单位处理,移交时再次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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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创建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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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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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捕获和固化
- 5.4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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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检测
- 6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
- 6.1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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