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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
8.4.1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规模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适应。
8.4.2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8.4.3 饲料加工、贮存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围墙大门宽度不应小于6m,出入口应设车辆消毒池。
8.4.4 饲料加工、贮存场道路应采用硬质路面,并应满足中型及以上载重货车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泊的要求。
8.4.5 饲料加工、贮存场院落内应设饲料晾晒场,地面平整、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并采用光面天然石材或抹光混凝土地面。
8.4.6 饲料加工场、贮存场和草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
8.4.7 饲料加工场的颗粒料加工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料加工间应分为原粮储存区、颗粒料加工区和颗粒料暂存区,并应设与用量相适应颗粒料加工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储存原粮、颗粒料的木质垫板、货架;
2 颗粒料加工间净高不应低于5m;
3 应设置通风窗或机械通风装置。
8.4.8 草库周边设置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2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8.4.3 饲料加工、贮存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围墙大门宽度不应小于6m,出入口应设车辆消毒池。
8.4.4 饲料加工、贮存场道路应采用硬质路面,并应满足中型及以上载重货车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泊的要求。
8.4.5 饲料加工、贮存场院落内应设饲料晾晒场,地面平整、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并采用光面天然石材或抹光混凝土地面。
8.4.6 饲料加工场、贮存场和草库的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
8.4.7 饲料加工场的颗粒料加工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料加工间应分为原粮储存区、颗粒料加工区和颗粒料暂存区,并应设与用量相适应颗粒料加工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储存原粮、颗粒料的木质垫板、货架;
2 颗粒料加工间净高不应低于5m;
3 应设置通风窗或机械通风装置。
8.4.8 草库周边设置消防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1~8.4.8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标准的形成是依据我国动物园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集多家动物园管理经验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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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原则
- 3.2 选 址
- 3.3 建设规模与用地比例
- 3.4 游人容量计算
- 3.5 常规设施
- 4 总体设计
- 4.1 功能分区
- 4.2 园路及铺装场地
- 4.3 地形水系
- 4.4 建(构)筑物
- 4.5 种 植
- 5 动物展区设计
- 5.1 设计原则
- 5.2 场地设计
- 5.3 种植设计
- 6 安全防护设计
- 7 导览、标识系统设计
- 8 建筑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动物笼舍
- 8.3 动物医院、医疗室
- 8.4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
- 8.5 动物隔离场
- 8.6 动物繁殖场
- 8.7 动物育幼室
- 9 设备
- 9.1 给水排水
- 9.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3 电 气
- 附录A 动物笼舍功能空间设计
- 附录B 常见动物笼舍室内温度
- 附录C 动物笼舍操作通道设计
- 附录D 动物笼舍设计技术参数
- 附录E 尸体处理区、标本制作区设计
- 附录F 饲料加工、贮存场和草库设计
- 附录G 动物隔离场笼舍设计
- 附录H 变类繁殖笼舍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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