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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整理
5.4.1 对纳入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归档前应进行整理。整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对所有归档文件按电子文件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2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应按形成时间、业务类别、专业特征等排序,排序后在题名前加上3位阿拉伯数字用以标注序号,不足位数的用0补齐。
3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编制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类目目录应包括序号、编制单位、类目题名、类内文件份数、备注等。文件目录应包括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电子文件题名、备注等。
4 将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排放到所有类目、文件之前,并进行命名,命名规则为:000类目目录、000文件目录。
5.4.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业务系统应设置归档整理功能,并能按预先设置的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对各级类目和文件的元数据进行捕获和整理。
条文说明
5.4.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业务系统应设置归档整理功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提供整理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方式、信息交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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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电子文件形成
- 4.1 创建与保存
- 4.2 文件分类
- 5 电文文件归档
- 5.1 归档范围
- 5.2 归档文件格式
- 5.3 捕获和固化
- 5.4 整理
- 5.5 归档要求
- 5.6 检测
- 6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
- 6.1 移交
- 6.2 接收
- 7 电子档案保管
- 7.1 存储与备份
- 7.2 迁移
- 7.3 安全保护
- 7.4 鉴定销毁
- 8 电子档案利用
- 附录A 归档文件存储媒体标签式样
- 附录B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 附录C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
- 附录D 电子档案转存记录
- 附录E 电子档案迁移记录
- 附录F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 附录G 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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