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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阳台、露台


6.7.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
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7.4 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6.7.5 宜利用建筑露台为老年人创造活动场所,连接露台与走廊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
条文说明
6.7.1 阳台作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户外活动空间,对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无疑是非常难得的。老年人可以在其内种植花草、活动身体和享受日光等。所以,在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应设置阳台,使其作为放松和愉悦心情的空间。
6.7.2 为减少老年人恐高心理,防止产生眩晕,增加安全感,本条要求比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更高,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也不应低于1.10m。同时,高层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阳台栏板也要慎重使用玻璃栏板。
6.7.3 为满足老年人在阳台无障碍使用轮椅的要求,阳台地面、地坎或门轨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采取设置缓坡过渡的方式。
6.7.4 老年人肢体力量衰退,行动能力下降,为方便老年人晾晒衣物,应设置低位或可上下调控的晾衣装置。
6.7.5 露台一般是指住宅中不同楼层的屋顶平台,也可以是局部开敞的大空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活动受到限制时,露台是他们走出房间接触自然的最重要场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利用露台,设计成活动、休憩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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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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