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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用走廊


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宜设置在户门处。
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进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
5.2.5 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5.2.6 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m,净深大于0.90m的凹空间。
条文说明
5.2.1 作为交通与疏散的重要通道,公用走廊的净宽应满足步行双向,担架、助行器与轮椅等设备单向通行的空间与视觉要求。公用走廊的净宽在1.50m以上时可以保证轮椅转动180°以及轮椅和行人并行通过。当不能保证1.50m净宽时,需要增加设置轮椅回转空间。在户门处设置回转空间有利于使用轮椅的老年人出入,也可以结合防火分区的尽端设置,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m。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老年人外出行动不使,因此可以利用轮椅回转空间增加老年人活动交往空间,创造融洽的邻里关系。
5.2.2 平整无高差的公用走廊可以为老年人步行、使用拐杖、助行器或者轮椅提供方便,进而降低公用走廊发生跌倒风险的可能。使用耐磨、防滑的地面材料有助防范跌倒,而防反射的材料减少眩光可以避免老年人因晕眩而造成跌倒。
5.2.3 本条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关于公用走廊无障碍坡道的技术要求。由于地形、结构、构造做法等原因,公用走廊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相邻空间的地面可能会出现高差,因此高差处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为避免室内局部照度不足或坡道不明显,坡道处应同时设置警示标识。
5.2.4 本次修订增加了公用走廊的识别性要求。公用走廊的墙面应该设置明确的标识系统,帮助老年人克服认知能力衰退的状况,还可以帮助老年人做好危险状况下的疏散。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不同楼层平面往往相似,特别是各层电梯厅墙面,宜通过色彩、装饰物等方式加以区别并增强识别性。
5.2.5 为了防止对走廊上通行的老年人造成危险,根据我国成年人的平均身高,规定公用走廊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突出物。同时保证视线通畅也有利于轮椅、助行器等设备的转弯通行。墙面不应有突出物,是指灭火器、消防栓、信报箱、散热器等必要设施应采用暗装方式,或设置在不妨碍使用通行的位置上。
5.2.6 本条主要目的是防止给走廊上通行的人造成危险。平开门开向走廊时宜设凹空间,使门扇不在走廊内突出,净宽大于1.40m可保证门扇开启端留有0.40m宽的墙垛,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凹空间可以结合轮椅回转空间设置,同时作为老年人邻里交往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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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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