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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校园的评价应以单个校园或学校整体作为评价对象。
3.1.2 绿色校园的评价应以既有校园的实际运行情况为依据。
3.1.3 绿色校园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应编制完成绿色校园总体规划;
    2 校园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的一星级或以上的相关规定;
    3 校园内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中一星级的要求;
    4 校园内主要道路、管线、水体等应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不少于1年,校园内主要设施应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不少于1年;
    5 可提供校园规划文件、主要建筑物设计图纸等基本文件。
3.1.4 申请评价方应对校园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应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档。
3.1.5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查,并应在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条文说明

3.1.1 目前,我国的绿色建筑工作从关注单体绿色建筑向关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校园、低碳城市转型。校园内含有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多种类型建筑,绿色校园强调的是校园整体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节能为例,考虑到对校园内历史悠久的老建筑的保护,并不要求校区内每一栋建筑都必须达到较高的节能标准,而应从校园整体上考察生均能耗降低率。另外,在进行申报时,校园内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用房可以不包含在内。例如,职业学校及高校中耗能较高的风洞实验室、生产性厂房、校外的实验基地等。
3.1.2 考虑到我国校园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以量大面广的既有校园作为主要评价对象,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即把“运行评价”作为本标准的正式评价,不设置设计评价。对于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校园,可依据本标准对校园的规划设计图纸进行预评价,重点在于评价绿色校园方方面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这些措施的预期运行效果。预评价仅作为“正式评价”的预认证阶段,最终认证以“正式评价”为准。
3.1.3 绿色校园综合考虑校园建筑和校园环境,校园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绿色校园总体规划。学校内新建建筑校园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相关规定;校园内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的要求进行改造,并要求改造后的建筑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绿色校园的评价在校园建成投入运行并达到一定设计规模后进行。在运行管理阶段,要求校园按照预期设计建成并投人运行至少1年。
3.1.4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校园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该对校园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以及采用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5 绿色校园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本条对绿色校园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校园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校园,评价机构还应组织现场考察,进一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校园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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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校园评价标准 GB/T513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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