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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混凝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3.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以及认为质量可疑的水泥,应复查试验,并按检验结果决定可否使用。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2 混凝土中掺用化学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3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或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检报告。
8.3.4 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砂、石到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每月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检报告。
8.3.5 拌制混凝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报告。
8.3.6 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验报告。
8.3.7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试验后确定,其性能应在满足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达到设计的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8.3.8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抽样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8.3.9 混凝土浇筑后,应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除冻结井筒外层井壁混凝土外,其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参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2预制钻井井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冻结段采用滑升模板浇筑的内层井壁,拆模2h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温度基本相同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8.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第7.2.1条的规定提出的。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进行检验。
8.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混凝土化学外加剂和矿物外加剂的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8.3.5 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3.6 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同时,应符合经济、技术合理的原则。
8.3.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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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划分
- 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 6 验收程序
- 7 掘进工程
- 7.1 冲积层掘进工程
- 7.2 基岩掘进工程
- 7.3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
- 7.4 暗井掘进工程
- 8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 8.1 模板工程
- 8.2 钢筋工程
- 8.3 混凝土工程
- 8.4 混凝土支护工程
- 8.5 其他混凝土工程
- 9 锚喷支护工程
- 9.1 锚杆支护工程
- 9.2 预应力锚杆、锚索支护工程
- 9.3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9.4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9.5 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 10 砌块支护工程
- 10.1 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工程
- 10.2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工程
- 11 支架支护工程
- 11.1 刚性支架支护工程
- 11.2 可缩性支架支护工程
- 12 冻结施工工程
- 12.1 冻结钻孔工程
- 12.2 冻结制冷工程
- 13 钻井井筒工程
- 13.1 井筒钻进工程
- 13.2 井壁预制工程
- 13.3 井壁漂浮下沉工程
- 13.4 固井工程
- 14 防治水工程
- 14.1 地面预注浆工程
- 14.2 工作面预注浆工程
- 14.3 壁后、壁间注浆工程
- 14.4 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
- 14.5 卷材防水层工程
- 15 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
- 15.1 基槽工程
- 15.2 墙体工程
- 15.3 门及门框安装工程
- 16 井下附属工程
- 16.1 混凝土、砂浆地坪工程
- 16.2 木质地板工程
- 16.3 砌块台阶工程
- 16.4 混凝土台阶工程
- 16.5 喷刷浆工程
- 17 井下铺轨工程
- 17.1 基底工程
- 17.2 道床工程
- 17.3 轨枕、岔枕工程
- 17.4 轨道工程
- 17.5 道岔工程
- 17.6 安全防护设施
- 附录A 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 附录B 工序、分项工程、中间、喷浆工程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
- 附录C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 煤矿井巷工程料石、混凝土块质量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
- 附录E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 附录F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附录G 立井井筒、斜井(平硐)以及硐室工程建成后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
- 附录H 煤矿井巷工程常用材料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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