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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道路交通


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4.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5%,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2.4 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2.5 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宜预留机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宜设置在临近建筑出入口处。
4.2.6 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与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保持适当距离。
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助力车的充电装置。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在宅伤害事故频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楼、电梯的住栋出入口,即住栋出入口或电梯口处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件,以保证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
4.2.2 为确保老年人的通行安全,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机动车是社区中主要的噪声源之一,老年人休息和睡眠时易受噪声干扰。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低噪或降噪路面来减轻机动车噪声,另一方面通过限制机动车速度来达到降噪的目的。
4.2.3 老年人使用轮椅、助行器等代步工具的比例较高,因此,步行道路要求有足够的净宽并符合无障碍通行系统的设计要求。步行道路的局部有效净宽应达到1.80m以上,以满足两辆轮椅或多人并行时交错通行的需要。在设计中既可以局部变化道路宽度,又可以利用景观小品、健身设施、行道树间隔、道路交叉口等空间实现轮椅交错通行。
4.2.4 随着我国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社会上用车服务也日益便利,老年人乘坐机动车出行的比例很高。同时,我国交通法规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年龄限制已经放宽,根据国际经验,老年人驾车者也将越来越多。因此,为保证使用便利,设于非地面层的停车场,如多层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应以无障碍电梯及通道与建筑物出入口连通,为老年人无障碍通行提供保障。
4.2.5 老年人中的乘轮椅者乘车或驾车的机会明显增加,因此,要求在建筑出入口附近设置一定数量无障碍机动车位,保证老年人使用便利。5%的比例要求综合考虑了残疾人、老人占人口的比例情况。电动汽车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且已经开始逐步推广普及,因此本条要求宜预留机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另外,本条提出的建筑出入口也包括地下车库中通往各单元的电梯间,宜就近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4.2.6 老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的情况比较普遍,如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为保证老年人使用便利与安全,建筑周边应单独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并应与机动车停车场保持一定距离。
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遮雨、遮阳的要求一方面是保证老年人取用、停放非机动车时环境的舒适,另一方面也避免非机动车受到日晒雨淋对老年人带来使用的不便。另外,很多老年人会使用电动车代步,在停车场中设充电装置,便于为电动助力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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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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