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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
1.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并应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1.0.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实现建筑功能完整、性能优良。
1.0.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总体看,我国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小,技术集成度较低。近年来,我国钢材产量已稳居世界第一,在国家经济调整过程中,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我国钢结构建筑占新建建筑不到5%,相比发达国家发展潜力巨大。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钢铁产能、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亟须规范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一般包括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等。本标准主要针对多高层钢结构建筑、门式刚架钢结构建筑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建筑,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建筑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和《索结构技术规程》JGJ257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阐述了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基本理念。除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运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条强调了构成装配式建筑的系统以及系统的集成,突出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建筑的概念,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对于装配式建筑来说只是结构系统的不同。同时,强调建筑的使用功能与性能,提升建筑性能与品质是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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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筑性能
- 4.3 模数协调
- 4.4 标准化设计
- 4.5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 集成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系统
- 5.3 外围护系统
- 5.4 设备与管线系统
- 5.5 内装系统
- 6 生产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构件生产
- 6.3 外围护部品生产
- 6.4 内装部品生产
- 6.5 包装、运输与堆放
- 7 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
-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 7.5 内装系统安装
- 8 质量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系统验收
- 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 8.4 设备与管线系统验收
- 8.5 内装系统验收
- 8.6 竣工验收
- 9 使用维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 9.3 外围护系统使用与维护
- 9.4 设备与管线系统使用维护
- 9.5 内装系统使用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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