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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系统运行


18.2.1 应确保机房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环境指标符合机房正常运行的要求,供配电系统、防静电、照明及防雷与接地等辅助系统的状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18.2.2 宜通过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监控机房环境参数及报警信号。
18.2.3 应定时查看机房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8.2.4 应记录机房人员出入情况。
18.2.5 应巡检消防系统,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效运行。
18.2.6 应每季度启用备份设备,确保备份设备与主运行设备的配置和数据一致。
条文说明
18.2.2 环境监控系统正常开启,报警能及时发出(监视空调、 UPS配电、室内温湿度、漏水等的运行状态),监控室宜24h人员值守。如不满足以上要求,环境监控系统宜具备短信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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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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