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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系统维护


17.3.1 应每年检测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包括系统布防/撤防功能、监控图像质量和保存时间、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输出接口。
17.3.2 应每年检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图像质量、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存储功能、检索功能、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分析处理功能。
17.3.3 应每季度巡检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和其他设备的防雷设施,对防雷设施的巡检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17.3.4 应每季度检测入侵报警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
17.3.5 应每季度检测出入口控制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
17.3.6 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每季度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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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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