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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消防
10.6.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生产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洁净生产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
3 洁净室向下气流区域内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 布置在高温设备区顶部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应根据该区域局部环境温度确定。
10.6.2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的有关规定。
10.6.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10.6.4 特种气体间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的有关规定。
10.6.5 厂房内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6.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3 本款关于自动喷水喷头热敏感元件的规定,根据美国消防协会发布的NFPA318第2.1.2.2条的条款。当洁净室的气流为向下时,火灾初期形成的向上热气流受到洁净室向下气流的抑制,使安装在洁净室吊顶的喷头热敏元件反应滞后,对扑灭初期火灾极为不利。由于快速反应喷头对热反应更敏感,使喷头在火灾初期能更早动作。
4 为避免非火灾时的误喷,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一般要比使用环境的温度高30℃。由于薄膜太阳能电池的PECVD、固化炉、层压机等设备在维修等情况下打开机台顶盖时,机台顶部的局部温度可能高于室内温度,因此,布置在这些设备顶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的确定需考虑到上述工况时设备顶部的温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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