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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4.1.2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3 新建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4.1.4 用户接入点应是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特定的一个逻辑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应设置一个用户接入点;
2 用户光缆和配线光缆应在用户接入点进行互联;
3 只有在用户接入点处可进行配线管理;
4 用户接入点处可设置光分路器。
4.1.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界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各自承担相关的工程量。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群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2 建筑群及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及房屋(设备间)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提供。
3 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时,由建设方提供箱体并安装,箱体内连接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连接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建筑物建设方提供并安装;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柜时,应各自负责机柜及机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4 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光缆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光跳线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
5 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6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光纤适配器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7 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应由单元内的用户或房屋建设方负责建设。
4.1.6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建筑群及园区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进行整体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光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2 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互通的人(手)孔相衔接。
3 应与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的距离。
4 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5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6 路由宜以建筑群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或车行道下。
7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定。
4.1.2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3 新建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4.1.4 用户接入点应是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特定的一个逻辑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应设置一个用户接入点;
2 用户光缆和配线光缆应在用户接入点进行互联;
3 只有在用户接入点处可进行配线管理;
4 用户接入点处可设置光分路器。
4.1.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界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各自承担相关的工程量。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群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2 建筑群及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及房屋(设备间)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提供。
3 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时,由建设方提供箱体并安装,箱体内连接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连接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建筑物建设方提供并安装;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柜时,应各自负责机柜及机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4 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光缆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光跳线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
5 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6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光纤适配器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7 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应由单元内的用户或房屋建设方负责建设。
4.1.6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建筑群及园区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进行整体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光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2 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互通的人(手)孔相衔接。
3 应与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的距离。
4 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5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6 路由宜以建筑群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或车行道下。
7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为加速推进宽带网络建设并保障工程的有效实施而提出的。目前,公用建筑中商住办公楼以及一些自用办公楼将楼内部分楼层或区域出租给相关的公司或企业作为办公场所,而这些出租区域的使用面积、空间划分、区域功能等需求经常会随着租用者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同时,对信息通信的业务和带宽的要求比较高的公司或企业用户一般会建设自己的企业级计算机局域网和自用的布线系统,并直接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接入系统。对于这类用户使用的建筑物区域,如果按照传统的综合布线系统进行设计,将会出现信息点位置与数量上的偏差,造成原有工作区的布线设备资源的浪费;同时通过楼宇的多级配线或计算机网络与公用通信网互通,不便于用户使用通信业务。本规范提出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通信设施工程的要求,既能够满足用户对高速率、大带宽的数据及多媒体业务的需要,适应现阶段及将来通信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又可以有效地避免对通信设施进行频繁的改建及扩建;同时为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创造便利条件。
图3 用户接入点连接示意图(采用机柜安装方式)
4.1.2 国务院印发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中提出了明确宽带网络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规范宽带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共服务区域的公平进入;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宽带网络设施与城市其他通信管线、居住区、公共建筑等管线的协调等政策措施,加强战略引导和总体部署。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因此本规范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中要求严格执行和审查。
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建设方共同承建。为了保障通信设施工程质量,由建筑建设方承担的通信设施工程建设部分,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与土建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在施工、验收阶段做到同步实施,以避免多次施工对建筑和用户造成的影响。
4.1.5 用户接入点的设定是为了解决工程实施的交叉与复杂性,使得工程的建设界面划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用户接入点为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及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部位,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方的工程分界点。
3 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的2种连接方式可参见图3、图4。
图3 用户接入点连接示意图(采用机柜安装方式)
图4 用户接入点连接示意图(采用共用光缆配线箱安装方式)
4.1.6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园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及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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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系统设计
- 3.1 系统构成
- 3.2 系统分级与组成
- 3.3 缆线长度划分
- 3.4 系统应用
- 3.5 屏蔽布线系统
- 3.6 开放型办公室布线系统
- 3.7 工业环境布线系统
- 3.8 综合布线在弱电系统中的应用
- 4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用户接入点设置
- 4.3 配置原则
- 4.4 缆线与配线设备的选择
- 4.5 传输指标
- 5 系统配置设计
- 5.1 工作区
- 5.2 配线子系统
- 5.3 干线子系统
- 5.4 建筑群子系统
- 5.5 入口设施
- 5.6 管理系统
- 6 性能指标
- 6.1 缆线与连接器件性能指标
- 6.2 系统性能指标
- 7 安装工艺要求
- 7.1 工作区
- 7.2 电信间
- 7.3 设备间
- 7.4 进线间
- 7.5 导管与桥架安装
- 7.6 缆线布放
- 7.7 设备安装设计
- 8 电气防护及接地
- 9 防火
- 附录A 系统指标
- 附录B 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端子支持的通信业务
- 附录C 缆线传输性能与传输距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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