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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压缩空气
8.4.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规模应按生产工艺所需实际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确定;
2 供气品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含水量、含油量、微粒粒径的要求确定;
3 宜选用能耗及噪声低的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
8.4.2 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及风冷式干燥装置的设置场所及设备布置,应采取防止冷却空气发生短路的措施。
8.4.3 压缩空气系统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干燥压缩空气露点低于-76℃时,宜采用内壁电抛光不锈钢管,阀门宜采用波纹管阀;
2 当干燥压缩空气露点低于-40℃时,可采用不锈钢管或热镀锌碳钢管,阀门宜采用球阀;
3 压缩空气主管道的直径应按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干管道的直径应按局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管道的管径应按设备最大用气量进行设计;
4 当干燥压缩空气露点低于-40℃时,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金属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 压缩空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道应采用氩弧焊;
6 压缩空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宜选用金属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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