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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通风
13.3.1 建筑物内散发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与设备宜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13.3.2 室内气流组织不应使含有大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13.3.3 排放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13.3.4 在本标准第3.5.2条规定的场所,应符合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划分所需的通风条件。服务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的与安装或穿过其间的通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3.5 在本标准第15.4.8条规定的场所,通风系统应采取防毒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3.6 设置集中供暖且有机械排风的房间,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量平衡计算。
13.3.7 产生凝液的排风系统应采取排凝措施。
13.3.8 聚合装置的生产厂房,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通风设计:
1 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良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2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厂房宜设置机械排风;当利用分散补风不能满足防冻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配置空气加热器;
3 当固态CPL和AH盐投料槽内部和粉碎系统未设负压抽吸系统时,投料口处应设置局部排风,室内气流组织应避免扬起积尘;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3.3.9 纺丝装置的生产厂房,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通风设计:
1 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和螺杆挤压机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 长丝和工业丝的热牵伸辊及卷绕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除油雾,并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
3 锦纶66纺丝间各纺丝位的喷丝板出口处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低聚物和齐聚物的局部排风,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
4 锦纶6纺丝车间的风量平衡计算应计入纺丝间单体抽吸系统的排风量。
13.3.10 后处理生产厂房,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通风设计:
1 长丝加弹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除油雾,并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短纤维后处理车间的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紧张热定型机等设备或区域应设置局部排风,松弛热定型机设备排风应接至室外;打包操作岗位宜设置局部送风;
3 工业丝浸胶车间可采用自然通风,上胶区与干燥机顶部应设置机械通风。
13.3.11 辅助生产设施的厂房,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通风设计:
1 组件清洗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异丙醇检验装置应设置局部排风;
2 热媒间、热媒收集间及油剂调配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3 工业丝的纸管干燥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4 工业丝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间-甲树脂反应槽投料口的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
5 工业丝浸胶车间的甲醛贮存间应设置机械通风;采用储罐贮存时,操作区应设置局部排风;通风机的控制电器应设置在甲醛贮存间外便于操作处;
6 锦纶66工业丝的纺丝箱体煅烧间应设置机械通风。
条文说明
13.3.4 在本标准第3.5.2条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场所,操作中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其间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以一定通风条件为前提,详见本标准第3.5.2条的条文说明,该通风条件应予满足。而服务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的与安装或穿过其间的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一2015,新增了有关防火与防爆的规定,较之《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一2010更加具体,亦应同时遵守。
13.3.5 在本标准第15.4.8条规定的场所,操作中可能散发有毒物质,详见本标准第15.4.8条条文说明。因此,其通风系统需采取相应的防毒安全措施。
13.3.8 聚合装置生产厂房的通风设计要求:
1 聚合生产厂房在生产中散发余热,有毒与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散发量有限,通常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且爆炸危险性较小,毒性较低,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没有要求,车间内无固定的操作岗位。采用自然通风可以节省投资,降低运行费用。
2 严寒或寒冷地区,冬季冷空气大量无组织进入厂房,厂房内易形成不定的低温区域,其间设备或管道内可能产生冻结。本款规定旨在控制冷空气的进入,限制厂房中的低温区域,以防止因通风导致冻结事故。
3 固态聚酰胺66、聚酰胺56与聚酰胺6生产在投料操作中,投料口分别有AH盐、聚酰胺56盐或CPL粉尘溢出,投料槽内部未设置负压抽吸系统时,粉尘溢出较多。为排除粉尘并限制其影响范围,投料口处应设置局部排风。为使排放空气,达标,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CPL与AH盐、聚酰胺56盐均为可燃粉尘,本标准第3.5.2条第1款规定,当投料槽内部未设置负压抽吸系统时,投料口2m范围内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故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13.3.9 纺丝装置生产厂房的通风设计要求:
1 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螺杆挤压机间,生产设备与管道散发热量较多,工艺对室温没有严格要求,室内无固定操作岗位,仅在投运与检修时,人员需进入现场操作。实际工程中,往往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除余热。
2 工业丝与FDY生产,在丝束的加热牵伸过程中,丝束上的油剂大量挥发形成烟雾。为排除油雾并限制其影响范围,卷绕间应设置局部排风;为避免污染环境,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处理该排风普遍采用静电过滤器。
3 锦纶66和锦纶56纺丝生产,在熔体通过喷丝板经丝束冷却风冷却成丝的过程中,有粉状或絮状低聚物与齐聚物析出。为排除粉尘并限制其影响范围,喷丝板处应设置局部排风。为使排放空气达标,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
4 锦纶6纺丝生产,在喷丝板处有单体析出,本标准第3.7.9条规定,锦纶6喷丝板出口处应设置局部排风,排除单体。
纺丝工艺对纺丝甬道内的空气流向与流量有所要求(详见本标准第13.4.7条第2款的条文说明),往往借平衡纺丝装置厂房的送风量和排风量而实现。为避免在风量平衡计算中漏计单体抽吸风量,故做本款规定。
13.3.10 后加工生产厂房的通风设计要求:
1 长丝加弹车间加弹机等生产设备,在丝束的加热过程中,丝束上的油剂大量挥发形成烟雾。为排除油雾并限制其影响范围,加弹机等生产设备随机配套局部排风,该排风应接至室外。为避免污染环境,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处理该排风普遍采用静电过滤器。
2 短纤维后处理车间的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紧张热定型机等设备在生产中散发热、湿。为排除热、湿并限制其影响范围,应设置局部排风。松弛热定型机等设备以空气为介质干燥纤维,其设备排风的温度、湿度较高,故应排至室外。
短纤维后处理车间,生产设备散发大量热、湿气,但其厂房的面积较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没有严格要求,操作人员一般仅需巡回检查,仅打包机处有固定操作岗位。为改善操作条件,本款规定打包机操作岗位宜设置局部送风。
3 工业丝浸胶车间的上胶工段生产设备散发有害物质与异味,干燥机散发热量较多,故应设置机械通风。
13.3.11 部分辅助生产设施的厂房,在操作中分别或同时散发热、湿、异味,以及可燃或有毒物质,该部热、湿及其他散发物需要排除。
1 组件清洗间操作中一般散发热、湿。采用三甘醇清洗工艺时,由于是在接近沸点状态下工作,虽然系统是密闭环境,但在故障时也可能散发三甘醇气体,详见本标准第7.4.7条和第7.4.8条的条文说明。
异丙醇检验装置操作中会散发可燃气休,详见本标准第3.5.2条第7款的条文说明。
2 热媒间、热媒收集间及油剂调配间可能存在泄漏、遗撒,会有异味产生。
3 锦纶工业丝的纸管干燥间余热散发量较大,房间温度较高。为方便工人操作,改善劳动条件,因此应设机械通风,以保证工人进入房间操作时能临时通风散热。
4 锦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可能散发有毒与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3.5.2条和第15.4.8条的条文说明。
5 锦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甲醛贮存间,可能散发有毒与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3.5.2条和第15.4.8条的条文说明。由于甲醛属高度毒性危害物质,且极易气化,当采用储罐贮存时,操作区卸料泵、输送泵及阀门比较集中处,存在甲醛泄漏的可能,故应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操作人员进入房间时,应先开启局部排风设施,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6 锦纶66工业丝和锦纶56熔体直接纺丝短纤维的纺丝箱体煅烧间余热散发量较大,房间温度较高,为方便工人操作,改善劳动条件,因此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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