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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道路照明


11.1.1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11.1.2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可分为机动车道路、非机动车与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11.1.3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11.1.4 城市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功能及等级确定其设计标准。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表中高档值和低档值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以及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性来选择。
表11.1.4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中小城市可选择低档值;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低档值。
11.1.5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11.1.6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1.6的规定。
表11.1.6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11.1.7 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汇区应提高其照度,交汇区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表11.1.7 交汇区照明标准值
注: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汇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11.1.8 道路照明应选择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在要求较高的区域可采用显色指数较高的光源。
11.1.9 道路照明应根据不同等级的道路对眩光限制的要求,选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11.1.10 道路照明灯具可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照明要求及环境等设计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等,大中型立交、交通枢纽可采用高杆照明形式。
11.1.11 城市道路中的隧道,应设置隧道照明。隧道照明可分为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和出口段。
11.1.12 隧道照明应根据行车速度和交通量确定其设计标准,隧道照明中间段标准值应符合表11.1.12的规定。
表 11.1.12 隧道照明中间段标准值
注:当交通量在其中间值时,亮度指标按表中高值的80%取值;均匀度指标按内插法取值。
11.1.13 隧道入口段、出口段应进行加强照明,入口段其亮度值应根据洞外亮度确定,并通过过渡段过渡至中间段亮度;出口段亮度值应根据中间段亮度确定。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基于城市道路的重要性以及车流、人流情况复杂,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加强管理、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11.1.2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结合道路照明本身特点,将其分为两类三级。
11.1.3 本条是根据道路功能制定的评价指标。
11.1.4 为满足道路功能的需要,又不造成浪费,不同道路应有不同的要求。
11.1.5 本条是根据行人特点制定的评价指标。
11.1.7 基于交汇区车辆情况的复杂性,其照度应适当增加。
11.1.8 根据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决定道路照明光源选择的主要是光效和寿命,目前高压钠灯由于其光效高、寿命长而被广泛采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虽然其显色指数为20~25,但在道路照明中已被普遍接受。在城市中心商业区等要求较高的区域,也可以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效荧光灯等显色指数较高且光效也较高的光源。
11.1.9 不同截光型的灯具,适应不同的眩光限制要求,但需经过计算才能最终确定。
11.1.10 条款中列出的5种布置形式是道路照明的基本形式,具有较好的功能性和经济性,高杆照明适用于广场等大范围照明,大中型立交、交通枢纽等区域道路交叉复杂,采用高杆照明可以解决立杆困难,不同道路间路灯互相影响出现眩光等问题。
11.1.11 城市道路中的隧道,作为道路的一部分,且比道路状况更复杂,其标准不应该低于一般道路。
11.1.13 隧道入口段、出口段进行加强照明,是满足眼睛适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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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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