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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桥梁栏杆
9.5.1 人行道或安全带临空侧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非机动车道临空侧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40m。上述栏杆高度为人行道表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距离。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栏杆结构及底座设计必须安全可靠,其设计荷载应按本规范第10.0.7条取值。
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有关规定进行。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按本规范第10.0.8条规定选择。
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有关规定进行。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按本规范第10.0.8条规定选择。
9.5.3 桥梁栏杆及防撞护栏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以外,其栏杆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对重要桥梁宜作景观设计。
9.5.4 当桥梁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交通通道时,桥面人行道栏杆上应加设护网,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m,护网长度宜为下穿道路的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10m。
条文说明
9.5.1 本规范第6.0.7条规定“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本条规定栏杆高度不小于1.10m,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一致;非机动车道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40m,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关于自行车道的规定一致。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相同。栏杆构件应进行防攀爬设计,防止形成蹬踏面。除石材栏杆外,栏杆底座与混凝土结构连接时必须设置锚筋,与钢结构连接时必须焊接牢固,并满足栏杆荷载要求,这是为确保行人安全所必须的,不宜采用以往栏杆设计中底座仅留榫槽的做法。
9.5.4 桥梁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重要铁路时为防止行人往桥下乱扔弃物、烟头引起火灾及确保桥下车辆安全,应设置护网,护网高度应从人行道面起算。这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已经得到建设、设计、养护多方认可,是行之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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