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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信号灯设置
8.2.1 城市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条件,应根据路口情况、交通流量以及交通事故率等因素确定。
8.2.2 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应根据车速和车道布置情况确定。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
8.2.3 城市道路的特大桥、长大隧道等路段,可根据交通组织要求或设施养护要求设置车道信号灯。可变车道、收费口和检查通道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8.2.4 全封闭道路中实施控制的匝道,应设置匝道控制信号灯。
8.2.5 行人信号灯应有倒计时显示或者闪烁提示。倒计时或闪烁提示时间应保证行人能安全通过路口。
8.2.6 道路交叉口的交通信号周期不宜大于180s。
8.2.7 交通信号灯设置倒计时显示时,其颜色应与被计时的信号灯一致。
8.2.8 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8.2.8 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条文说明
8.2.2 为保证交通信号能被清晰、准确地识别,城市主干路宜采用直径400mm的信号灯具,并且左右各设1组,有利于各车道车辆的视认,并可作为故障备份。当路口较宽导致信号灯视认距离过长时,应设置远近2套灯组。
8.2.4 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快速路,一般采用入口匝道控制方式来调节主线流量,常用的方法有汇入控制、关闭控制两种。实施汇入控制方式时,应在匝道汇入段入口处设置信号灯;实施关闭控制方式时,应在匝道进口设置车道信号灯,并配置可变信息标志。
出口匝道因地面交通拥堵需实施关闭控制时,应设置信号灯和可变信息标志。
8.2.6 交通信号周期根据各进口交通流量及饱和度等参数确定,其长度应有利于提高路口通行效率,同时要避免等待时间过长引起人们的焦躁情绪。
8.2.8 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称为道路建筑限界,又称道路净空。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各类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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