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 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器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风量设计参数,并应测量各送风口的风量,分别做好记录。
13.3.2 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应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
13.3.3 新增或更换的通风管道、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13.3.4 当通风机损坏或风机的送风压力不能满足新增通风管道要求时,应更换通风设备。
13.3.5 当各类阀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各类调节阀损坏、失灵;
2 防火阀门的设置方向和易熔体技术性能与实际不符。
13.3.6 新增或更换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分区,当需穿过时,应在风管上设置防火阀门。
13.3.7 当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级时,应对原有通风管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3.8 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进行修复或拆换。
13.3.9 更改送风口个数、位置及管道走向移位时,应通过计算重新设计。除原气流组织设计明显不符合目前使用状况要求的情况下,原设计的气流组织形式不宜改变。检修与房屋装饰相结合的风口应与其他工种配合进行,且应满足气流组织要求。
13.3.10 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缮时应拆换。
13.3.11 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应将隔热层一并重做,重做范围距损坏部位边缘不宜小于500mm。
13.3.12 风管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有关规定;
2 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13.3.13 风管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3.14 消声设备损坏,应修复或拆换。噪声过大应校核通风系统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和消声设备的消声量。
13.3.15 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数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13.3.16 当管道的自然衰减不能有效消除噪声时,应增设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3.3.17 当管内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量;当管内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的自然衰减量。
13.3.18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8/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3.3.19 增设消声设备后,应校核风管系统的阻力平衡情况及通风机的风压。
13.3.20 通风管道修缮后的风量与原设计风量偏差不宜大于10%。
条文说明
13.3.10 调查发现,空调系统中回风口的挡灰网是系统阻力增加的主要原因,故本条规定挡灰网在修缮时应予拆换。
13.3.11 防潮层损坏后,水汽进入隔热层使隔热效果严重恶化,故条文规定防潮层损坏时应重做隔热层。
13.3.16~13.3.20 随着房屋设备的老化,系统的噪声也会随之增加,故条文规定在修缮过程中加以解决,保证房屋住用的舒适性。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 下一节: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修缮查勘
- 3.2 修缮设计
- 3.3 修缮材料
- 4 地基与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补强
- 4.3 基础托换
- 4.4 基础扩大
- 4.5 房屋纠偏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砌体弓突、倾斜
- 5.4 砌体裂缝
- 5.5 砖石柱
- 5.6 圈梁和过梁
- 5.7 构造要求
- 6 混凝土结构
-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柱
- 6.4 梁、板
- 6.5 混凝土墙
- 6.6 构造要求
- 7 钢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梁、檩条
- 7.4 柱
- 7.5 屋架
-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 7.7 钢构件保养
- 8 木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柱
- 8.4 梁、搁栅、檩条
- 8.5 屋架
- 8.6 屋架纠偏
- 8.7 木构架牮正
- 8.8 构造要求
- 8.9 防火
- 8.10 防腐和防虫
- 9 防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材料
- 9.3 屋面
- 9.4 外墙面
- 9.5 卫生间和厨房
- 9.6 地下室
-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材料
- 10.3 保温层
- 10.4 饰面层
-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 11 房屋室内装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材料
- 11.3 门窗
- 11.4 楼地面
- 11.5 抹灰
- 11.6 饰面层
- 11.7 油漆、刷浆、玻璃
-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 12 给水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材料
-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 12.5 给水排水设备
-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 14 电气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材料
- 14.3 线路保护设施
- 14.4 导线与槽管
-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 14.6 接地故障保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