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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分隔设施


7.6.1 下列位置应设置分隔设施: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护栏高度,且不高于0.70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
    2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3 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或机动车有随意在路边停车现象时,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断面,宜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4 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路口功能区范围宜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分隔栏杆;在路口设置时,应避免设置分隔栏杆后妨碍转弯和掉头车辆的行驶;
    5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为共板断面,宜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6 非机动车道高于边侧地面有跌落危险时,应在非机动车道边侧设置分隔栏杆;
    7 人行道和绿地之间可根据情况设置分隔栏杆;
    8 人行道和停车场、设施带之间,需要进行功能分区的位置可设置分隔栏杆;
    9 交叉路口人行道边缘、行人汇聚点的边缘可设置分隔柱。
7.6.2 分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设施的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分隔柱的间距宜为1.3m~1.5m;
    2 分隔设施的结构应坚固耐用、便于安装、易于维修,宜为组装式;
    3 分隔设施的颜色宜醒目;没有照明设施的地方,分隔设施表面应能反光;
    4 分隔栏杆在符合设置的路段应连续设置,不应留有断口。

条文说明
7.6.1 分隔栏杆和分隔柱的设置是为了界定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行走空间,避免彼此干扰和交通事故。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栏杆,在路口设置时,要考虑道路的渠化、转弯车辆的行驶轨迹,避免设置分隔栏杆后妨碍转弯车辆的行驶。
    1 车速快、交叉口间距大的道路,行人穿越道路的绕行距离加大,安装中央分隔栏杆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行人强行穿越道路造成的恶性事故。栏杆的高度要求不宜低于1.10m,这个高度是行人难以翻越的高度。
    护栏渐变的最低高度为0.7m,考虑小汽车司机的目高按1.2m计算,断口处的行人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儿童的身高1m,减去头部的高度,即司机在停车视距范围外能看到护栏断口处走出的1m高儿童的头部。断口处设置分隔柱是为了防止车辆从断口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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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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