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防护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便于安装,易于维修。
7.1.2 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7.1.4 防护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条文说明
7.1.2 道路建筑界限是为了保证道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防护设施同样是一种障碍物,因此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考虑到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防护设施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7.1.3 如果路侧有足够安全净距,提供足够宽的无阻碍的路侧恢复区,驶出路外的车辆完全可以靠自己恢复正常行驶,不会酿成严重事故。据美国的调查,在提供路侧安全距离的路段,所有驶出路外的车辆中,有80%的失控车辆能够恢复安全行驶。各国路侧安全距离的规定见表2。当路侧没有足够安全净距时,失控车辆碰撞护栏所造成的损伤程度要小于越出路外的损伤程度,因此必须设置防撞护栏。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表2 各国路侧安全距离标准(m)
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接触、冲撞、爬上甚至冲断护栏的事故,占总事故的22%~25%。而且一旦发生车辆穿越中分带护栏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在中央分隔带连续设置护栏是非常必要的。而比较宽的中央分隔带,车辆横越的概率相对较低。美国规定,中央分隔带宽度超过30英尺(9.144m),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中央分隔带宽度超过50英尺(15.24m)时,就没有必要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了。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7.1.4 由于城市道路防护设施的施工、改造、养护和维修时受时空的影响较大,因此,防撞护栏的修筑或安装应满足施工简单、维护方便、占地空间小等要求。同时,考虑到不同城市历史、人文、形象建设的需要,防护设施还应当美观大方,与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2.3 代号
- 3 交通调查
- 4 总体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交通设施分级
- 4.3 总体设计要求
- 4.4 设计界面
- 5 交通标志
- 5.1 一般规定
- 5.2 分类及设置
- 5.3 版面设计
- 5.4 材料
- 5.5 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
- 6 交通标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标线设置
- 6.3 材料
- 6.4 轮廓标
- 7 防护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防撞护栏
- 7.3 防撞垫
- 7.4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 7.5 人行护栏
- 7.6 分隔设施
- 7.7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
- 7.8 防眩设施
- 7.9 声屏障
- 8 交通信号灯
- 8.1 一般规定
- 8.2 信号灯设置
- 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 9 交通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管理模式
- 9.3 交通监控中心
- 9.4 信息采集设施
- 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 9.6 信息传输网络
- 9.7 系统互联和安全
- 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 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
- 9.10 服务信息设施
- 9.11 可变信息标志
- 10 服务设施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人行导向设施
- 10.3 人行过街设施
- 1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10.5 机动车停车设施
- 10.6 公交停靠站
- 11 道路照明及变配电
- 11.1 道路照明
- 11.2 照明控制
- 11.3 变配电系统
- 11.4 节能
- 12 管理处所及设备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处所
- 12.3 管理设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