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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不合格控制
10.3.1 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进行记录或标识,按要求进行改正,并在相关记录中标注;
2 对成果文件在校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记录不合格内容,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更改至合格,再按原校审程序进行校审和签字确认。
10.3.2 不合格品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识并记录不合格品;
2 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价,确定处置方法,对其纠正和验证;
3 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发生、评价、处置、纠正和验证等记录。
10.3.3 产品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进行纠正,并应及时告知顾客。
条文说明
10.3.1 产品形成过程如不符合要求,会对产品的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质量监控不仅局限于产品,还涉及过程,如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测试或检测等操作,或者不按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均属于不合格。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如返工、报废等。过程中形成的不合格品得到纠正后,需要重新检验其符合性。
10.3.2 不合格品控制是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明确不合格品识别与处置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即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
10.3.3 当产品提交后发现不合格品时,企业应采取措施,且处置措施应与不合格品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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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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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评价
- 11.4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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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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