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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厂宜设置能源管理系统。
15.1.2 节能设计应满足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
15.1.3 工艺设备、元器件、材料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15.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生产余热。
15.1.5 水、电、燃料、供热、压缩空气的消耗应配置计量装置,并宜集中监控和数字化管理。
15.1.6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 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4 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5.1.1 能源管理系统主要用于监控能源使用,并为节能提供改进方向。
15.1.2 节能设计要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0)6号令)等规定,满足国家、地方、行业关于节能减排的文件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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