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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排烟与空气调节
12.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时,联合厂房的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自然通风宜利用底层门洞与侧窗做进风口、上部侧窗做排风口的方式;
3 熔制工段、集棉工段、固化烘干工段应设排风天窗或气楼;
4 采用自然通风的车间,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环境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要求,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12.3.2 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通风量宜根据建筑内产生的余热量、余湿量计算;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计算;
2 车间变配电室、粘结剂工段、压缩空气站、循环水泵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12.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燃气调压站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2 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防止气流短路;
3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12.3.4 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有条件时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排烟系统风管设计及防火阀与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2.3.5 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楼、综合楼、控制室及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2 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及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供暖期最小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3.1 在工厂总体布置时,对散热较大的车间布置时需避免西晒,车间的主要进风面应置于夏季最多风向一侧,以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2.3.3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确定;事故排风需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能够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有足够的排风量。
12.3.4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对风管的设计、防火阀、排烟阀的设置要求均有详细的规定,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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