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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供热


12.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地区的生产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宜设置集中供暖;
    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与生活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当室内温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3 位于集中供暖区的工业建筑,当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4 燃气调压站和液氧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6 厂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或70℃热水;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供暖时,供暖热媒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 设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2.2.2 热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的供应宜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具备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条件时,不宜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应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燃料应有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4 锅炉和辅机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5 锅炉房应按规模、供热对象设置相应计量仪表。
12.2.3 室外热力管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暖管网宜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
    2 蒸汽供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蒸汽凝结水应回收;
    3 热力管网可采用架空敷设、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方式;
    4 改、扩建工程的热力管网设计,应结合原有管网及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条文说明
12.2.1 本条对供暖设计做出了规定。
    1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给出了集中供暖地区的气象条件以及设置集中供暖的原则。
    2、3 设置这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水管和用水设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发生冻结现象。由于联合厂房比较高大,从节省投资与能源角度出发,对工艺系统及人体舒适有温度要求的地,点设置集中供暖,其他无温度要求的空间,可用围护结构隔断。
    6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常见的两种热媒。实践证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效果好、设施寿命长等优点,因此本款规定厂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但在严寒地区建厂,根据高大厂房和除尘设备的保温需要,为节省供暖投资,在保证卫生条件下,厂区可以采用蒸汽供暖。
12.2.2 本条对厂区的热源设计做出了规定。
     5 锅炉房设置的计量仪表,主要用于计量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数据。
12.2.3 热力管网的敷设形式,需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建设投资、管理、对美观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就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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