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设计界面
4.4.1 交通标志、轮廓标、防护设施、交通信号和监控系统外场设备、照明及变配电等设施设置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设置桩号、预留孔尺寸、结构重力、受力条件等;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时应进行预留、预埋设计。交通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
4.4.2 有防撞要求的防护设施设于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上时,交通设施设计方应提供防撞等级、防撞设施几何尺寸与结构设计,以及结构端部刚柔防撞过渡段设计等;主体工程设计方应进行道路构造物或桥梁、隧道结构设计。
4.4.3 埋设在道路路基横断面内的通信及信号系统管道,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商定,并确定管道设置位置,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主体工程设计方应在相关设计图中标示预留管道、人井、管箱的尺寸、位置等,并列入主体工程方设计文件。
4.4.4 出租车、公交停靠站站台、人行过街设施等服务设施需列入主体工程设计的内容,应由交通设施设计方提出位置、规模及尺寸等要求,经与主体工程设计方协调确认后,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其他需主体工程预留位置或预埋基础、预留穿线管的服务设施由交通设施设计方设计,其中涉及预留、预埋部分的设计成果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提供并同步施工。
4.4.5 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由主体工程设计方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
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处所的房屋建筑及场坪等对场地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工程设计方协商,并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功能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设计方进行场坪设计和衔接工程设计。
4.4.7 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以及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应集成纳入交通监控中心,由交通监控中心系统集成设计方实行系统集成。
条文说明
4.4.1~4.4.7 设计界面规定的目的是既要明确总体工程和各交通设施设计方的工作职责,提高工程设计效率,又要防止交通设施设计的错、漏、碰、缺,提高设计质量,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工程功能缺失或降低。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3 总体设计要求
- 下一节:5 交通标志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2.3 代号
- 3 交通调查
- 4 总体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交通设施分级
- 4.3 总体设计要求
- 4.4 设计界面
- 5 交通标志
- 5.1 一般规定
- 5.2 分类及设置
- 5.3 版面设计
- 5.4 材料
- 5.5 支撑方式与结构设计
- 6 交通标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标线设置
- 6.3 材料
- 6.4 轮廓标
- 7 防护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防撞护栏
- 7.3 防撞垫
- 7.4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 7.5 人行护栏
- 7.6 分隔设施
- 7.7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
- 7.8 防眩设施
- 7.9 声屏障
- 8 交通信号灯
- 8.1 一般规定
- 8.2 信号灯设置
- 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 9 交通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管理模式
- 9.3 交通监控中心
- 9.4 信息采集设施
- 9.5 信息发布和控制设施
- 9.6 信息传输网络
- 9.7 系统互联和安全
- 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 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
- 9.10 服务信息设施
- 9.11 可变信息标志
- 10 服务设施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人行导向设施
- 10.3 人行过街设施
- 1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10.5 机动车停车设施
- 10.6 公交停靠站
- 11 道路照明及变配电
- 11.1 道路照明
- 11.2 照明控制
- 11.3 变配电系统
- 11.4 节能
- 12 管理处所及设备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理处所
- 12.3 管理设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