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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给水


11.2.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使用的给水系统及相应的给水处理设施。
11.2.2 给水系统宜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储水池和加压设施,并应满足安全、卫生、经济、节能的要求。
11.2.3 工厂自备水源不得与城镇自来水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11.2.4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类型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和供水系统运行方式的使用要求确定,并宜采用间接冷却开式循环冷却系统;
    2 生产给水水质的主要指标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11.2.4生产给水水质的主要指标
    3 生产用软化水水质硬度不应大于20mg/L;
    4 冲天炉及溜槽系统应设置高位应急水箱;
    5 循环水泵应设备用泵;
    6 冲天炉及溜槽系统冷却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电源;
    7 循环水池的总容量可按1h的循环水量计算;
    8 循环水系统应设置过滤器;
    9 循环管路的布置应满足均匀配水的要求,并应便于维护检修与调试。
11.2.5 回用水质应满足有关用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生产的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回用水管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并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11.2.6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给水管道结露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时,应采取管道防结露措施。

条文说明
11.2.4 本条对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做出了规定。
     5 当一台循环水泵工作时,应有一台相同规格型号的备用泵;当两台及两台以上同时工作时,其备用泵的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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