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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
4.1.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根据道路功能及其在城市路网中的作用,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近期与远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
4.1.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
条文说明
4.1.2 由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涉及的专业类别多,各城市对应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也多,而在实际设计任务中,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往往被附属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设计任务中,一方面忽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工作,会造成主体工程设计的总体目标出现偏差,导致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等级及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另一方面为避免道路交通设施各专业和类别之间的设计冲突和衔接矛盾,应在总体设计统筹布局的指导下系统地进行各类交通设施的设计,使各类设施设计相互协调、布设合理、功能充分发挥。
在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基础上,应根据服务水平、车道数以及路段、交叉、桥梁、隧道等所处的地理位置、路侧自然环境、平纵技术指标、道路横断面型式等,科学选定技术标准,正确运用技术指标,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
4.1.3 各种道路交通设施在设计中存在总体协调的问题。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以及管理处所等各类设施本身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各设施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关系。总体设计应处理好各类设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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