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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
1.0.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1.0.4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
1.0.5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1.0.6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是1991年编制的,其中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极少,也已显落后,难以适应城市道路建设的要求,实际设计中常常参照与之相关的公路行业规范。虽然城市道路与公路有其相同的地方,但是更有着交通特性、交通组成、服务对象等方面的差别。公路行业规范缺少对城市交通特点的考虑。为适应城市道路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质量和安全水平,总结近10年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和建设的经验,编制本规范。
1.0.2 为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管理者以及利害关系人的需要,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具有包括交通引导,安全防护、 交通监控及服务与管理等功能。
1.0.3 道路交通各项设施的设计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区规划、环境和道路总体设计的要求,按照各设施的特点,遵照“以人为本、确保安全、保障畅通、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1.0.5 交通监控、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的设置与交通量发展及路网发展状况有关。当交通量较小时,交通监控设施的需求较少,可以缓建。考虑到交通监控设施中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敷设等在道路主体工程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再实施会影响交通,同时,对已建工程开挖会造成浪费。所以,当规划设置交通监控设施时,相关的基础工程一般应同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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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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