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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评估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以分项系统为基本评估单元。分项系统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评估结果宜分为达标与不达标。
11.0.2 子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分项系统的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不超过3项时,如所有分项系统全部达标,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超过3项时,如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不超过1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2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3项及以上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11.0.3 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子分部系统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分部系统中所有子分部系统均为a,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分部系统中一项子分部系统为b,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其他情况下,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条文说明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作为分部系统,可划分为子分部系统和分项系统(本标准附录B表B.0.1~表B.0.3)。评估过程中,先对分项系统进行评估,然后对子分部系统进行评估,最后对分部系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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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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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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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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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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