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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拆除
10.5.1 拆除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管路和装置时,应具备合法的批准文件、拆除设计文件、拆除方案和安全应急方案等。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10.5.2 拆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采取减少噪声、灰尘、污染、振动和冲击等对环境妨害的措施和技术。
10.5.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拆除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包括电子信息设备、电池等)中可利用的器件或设备应检测合格后再利用。不可再利用的废物,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存放,应集中放置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存储设施内,委托专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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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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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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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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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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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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