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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应在系统调试合格后竣工验收。
7.1.2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部件调试和系统联合调试。系统联合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连续3d的试运行。
7.1.3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7.1.4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应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5 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用户前进行,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生活热水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7.1.6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为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2个釆暖期。

条文说明
7.1.1 本条根据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明确规定在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是使系统功能正常发挥的调整过程,也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过程。根据调研,凡施工结束进行系统调试的项目,效果较好,发现问题可进行改进;未做系统调试的工程,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使用效果不好,而且互相推诿,不予解决,影响工程效能的发挥;所以,作出本条规定,以严格施工管理。一般情况下,系统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不具备使用条件,是指气候条件等不合适时,比如,竣工时间在夏季,不利于进行冬季采暖工况调试等,但延期进行调试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7.1.2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需要包括的项目和连续试运行的天数,以使工程能达到预期效果。
7.1.3 本条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要求,在此提出予以强调。
7.1.4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施工受多种条件制约,因此,本条提出分项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但强调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应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5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时间及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实际工程中,部分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不够重视,所以,在此加以强调。
7.1.6 本条参照了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常规暖通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比常规暖通空调工程更加复杂,技术要求更多;因此,对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至少与常规暖通空调工程相同,负担的责任方也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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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GB504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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