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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太阳能热水工程的系统设计文件,应包括对该系统所做的节能和环保效益分析计算书。

9.1.2 太阳能热水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根据验收所提供的系统热工性能检验记录进行系统实际运行后的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的评估验证。

9.1.3 对已实际工作运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进行系统节能效益的定期检测或长期监测。

9.1.4 设计阶段进行太阳能热水工程节能、环保效益分析的评定指标应包括:系统的年和寿命期内的总常规能源替代量、年节能费用、年二氧化碳减排量、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和费效比。

9.1.5 太阳能热水工程实际工作运行的效益评估指标应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年平均效率、系统的年常规能源替代量、太阳能保证率、年二氧化碳减排量、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和费效比。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承担太阳能热水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完成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计算书的形式,给出该系统的节能和环保效益分析。从而使承担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得以掌握所审查的太阳能热水工程的预期节能、环保效益,从而确定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9.1.2 太阳能热水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所提供的系统热工性能检验记录、进行系统运行的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分析评估,可明确验证已竣工系统实际可能达到的效益,从而保障业主权益。

9.1.3 发达国家通常都会对太阳能热水工程进行系统效益的长期监测,以作为对使用太阳能热水工程用户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的依据;我国今后也有可能出台类似政策。所以,本条建议有条件的工程,宜在系统工作运行后,进行系统节能、环保效益的定期检测或长期监测。

9.1.4、9.1.5 这2条规定了在系统设计阶段和系统实际工作运行后,进行太阳能热水工程节能、环保效益分析和评估的评定指标内容。所包括的评定指标能够有效反映系统的节能、环保效益,而且计算相对简单、方便,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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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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