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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环境保护设计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避免或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环保措施应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13.1.2 选线、选址应与城市、区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选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
13.1.3 线位、站位、风亭、冷却塔、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选线选址,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沿线环境条件,按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工程选址位置和预留环境防护距离。
13.1.4 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采用清洁生产、高效节能、先进适用、易于维护和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13.1.5 工程设计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13.1.6 环境保护措施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当地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功能区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确定。当线路走向、敷设方式或沿线敏感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开展设计。
13.1.7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13.1.8 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所在地环境特征提出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要求。
条文说明
13.1.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条依据2018宪法修正案中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纳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制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环境保护措施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13.1.2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层级的划分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的规定制定。工程选线一般利用城市既有交通走廊,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及环境保护要求,选择地下或地面、高架敷设方式。
13.1.3 根据经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确认的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工程站位、风亭、冷却塔以及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地面变电所的设计应按照该防护距离执行。
13.1.4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制定。
13.1.5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
13.1.6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设计中落实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制定。
13.1.7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制定。
13.1.8 施工组织设计是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阶段需要根据工程和所在区域环境特点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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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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