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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运行服务
10.3.1 系统日常运行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老年人照料业务的特点,制定智能化系统运行手册、操作手册及安全手册。
2 老年人穿戴设备应有登记记录,每周应检查穿戴设备使用状态,核验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3 老年人使用的报警按钮应每周检查一次,验证其功能的有效性,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4 对自发现或用户报修起2h内不能修复的下列故障,应采取补救措施:
1) 老年人直接使用的设备故障,且故障直接影响其生命健康,或大幅降低其生活质量;
2) 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服务设备故障,如阅览室、棋牌室、餐厅等场所的设备故障;
3) 老年人日常生活或老年人照料业务中,传输实时数据的智能化设备或装置的故障。
5 补救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功能近似的替用品;
2) 采用人工服务或其他措施,有效排除故障的不良影响。
6 每季度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
7 每半年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8 应针对老年人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
9 应按当地民政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10.3.2 与养老机构的配合和协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协助和配合养老机构,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直接使用设备的使用说明,并在新增、改造、更换设备后及时修订相关说明;
2 应为养老机构针对老年人设备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提供24h人工值守服务,并与养老机构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
条文说明
10.3.1 分析目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包括预防性、纠错性措施或服务,以及措施和服务的评价和验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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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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