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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10.2.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或机构,宜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并宜明确下列内容:
1 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和工作岗位职责;
2 各岗位或角色之间的关系;
3 与建筑物业管理、建筑维护、老年人照料服务、信息管理、安全保卫之间的工作范围界定;
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事件的处理、管理流程;
5 有关运行维护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
10.2.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运行维护服务能力:
1 IT系统运行维护,IT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2 基础设施运行维护,IT系统外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
3 运行维护管理,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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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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