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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竣工验收


7.4.1 应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竣工验收责任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竣工验收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系统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用户使用后的正常运行负有相应的责任。

7.4.2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5 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6 系统生活热水水质检验记录;

    7 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8 系统热工性能检验记录。

7.4.3 竣工验收时,系统热工性能检验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规定,质检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应作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7.4.4 竣工验收时,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满足表7.4.4的要求。

表7.4.4 不同地区的集热系统效率和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

7.4.5 竣工验收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供热水温度不应小于45℃,且不应大于60℃。

条文说明

7.4.1 规定本条的原因是为杜绝各地政府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安装政策后出现的一些以次充好、低价竞争和弄虚作假等现象。最极端的情况是租用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在完成验收后拆除。因此,本条规定了相关的责任人,应对系统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用户使用后的正常运行负责。在原保证的系统工作寿命期内,发生因产品性能、系统设计、施工质量等因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对负责竣工验收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7.4.2 目前,随着工程量的越来越多,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急需加强,尤其是在工程的验收环节;因此,规定了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以明确责任。

7.4.3 太阳能热水工程的节能效果完全取决于其系统的热工性能。因此,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第4.2节中进行短期测试时的规定,由具有相应太阳能热利用质检能力的机构作为系统热工性能检验的实施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有效监督太阳能热水工程的质量,保证太阳能热水工程的效益。

    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第4.2节中规定的短期测试方法,要求系统热工性能检验记录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至少4天(该4天应有不同的太阳辐照条件、日太阳辐照量的分布范围见表6)、由太阳能集热系统提供的日有用得热量和热水系统总能耗的检测结果以及集热系统效率和系统太阳能保证率的计算、分析结果。

表6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工性能检测的日太阳辐照量分布

    集热系统效率和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的计算则使用该标准的式(4.2.5)和式(4.3.1-1)。

7.4.4、7.4.5 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供热水温度是保证太阳能热水工程质量和性能的关键参数,必须达到设计时的规定要求,或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规定的指标,才能真正实现太阳能热水工程的节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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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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